洛陽滬南撫防爆電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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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規范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
關于進一步規范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
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礦用產品使用輕金屬材料直接涉及防爆安全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的安全標志管理,2016年1月25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北京組織召開了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專題研討會,來自***生產重慶礦用設備檢測檢驗中心、***生產唐山礦用泵檢測檢驗中心、***生產北京礦山支護設備檢測檢驗中心、***生產北京礦山井巷設備與礦用油品檢測檢驗中心等單位的專家及GB/T 13813-2008主要起草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根據GB 3836.1 -2010、GB 25286.1-2010、GB/T 13813-2008等標準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圍繞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依據、考核要求,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等議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針對會議達成的一致意見,安標國家中心又進一步征求了其它相關檢測檢驗中心及專家的意見?,F就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鑒于煤礦井下屬于潛在爆炸性的作業環境,在對含輕金屬材料的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審核發放工作中,均應按照GB 3836.1 -2010、GB 25286.1-2010、《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規定,對其使用輕金屬材料可能導致爆炸的風險進行評估、考核。
二、電氣設備
外殼或外殼部件采用輕金屬材料的電氣設備,嚴格執行GB 3836.1 -2010第8.1.1款要求,不拓展使用范圍。電氣設備散熱器及其防護罩使用輕金屬材料時,需嚴格執行GB 3836.1 -2010第17章的規定,考核防護與沖擊性能。
三、非電氣設備
1. 非電氣設備外殼和外殼部件、以及在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撞擊或摩擦的其他部件,材料中鋁、鎂、鈦、鋯的含量應滿足GB 25286.1-2010第8.1條要求。
2. 若材料中鋁、鎂、鈦、鋯的含量不能滿足GB25286.1-2010中8.1條的要求,僅限于與GB 3836.1 -2010第8.1.1款、第17章中規定電氣設備作用特點相同的非電氣設備可以采用輕金屬材料,且必須通過相關條款規定的試驗。經分析整理,允許使用含輕金屬材料的非電氣設備及考核要求等內容見表1。
四、其他
1.請各礦用產品生產單位在設計制造含輕金屬材料礦用產品時,除應滿足各自產品標準規定外,還應參考借鑒GB 3836、GB 25286系列標準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以進一步提高產品的安全可靠性。
2.請各相關檢測檢驗中心收到本文件后,對安標國家中心委托的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工作進行梳理,超出本文件范圍的產品及部件,不得使用輕金屬材料。
以上要求自即日起在安全標志管理中試行,試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安標國家中心。
聯 系 人:史志遠
電 話:010-84264266-816
電子郵箱:jsglb@aqbz.org
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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