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滬南撫防爆電氣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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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合格證取證程序
審辦防爆合格證的企業要有相關的資料各一式二份,審查合格后由檢驗機構蓋章,一份存檢驗機構,一份存送檢單位。樣機檢驗須送下列樣機及資料:
a)提供符合合格圖樣的完整樣機,其數量應滿足試驗的需要。檢驗機構認為必要時,有權留存樣機;
b)提供檢驗需要的零部件和必要的拆卸工具;
c)有關檢驗報告;
d)有關的工廠產品質量保證文件資料。
樣機檢驗合格后,由檢驗機構發給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五年。
取得防爆合格證后的產品,當進行局部更改且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時,須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有關說明一式二份送原檢驗機構重新審查,必要時進行送樣檢驗,若更改內容不涉及相應標準的有關規定,應將更改的技術文件和說明送原檢驗機構備案。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制造的電氣設備,經檢驗合格后,發給“工業試用許可證”。取得“工業試用許可證”的產品,須經工業試用(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臺數進行)。由原檢驗機構根據所提供的工業試運行報告、本部分和專用標準的有關規定,發給“防爆合格證”后,方可投入生產。
對于既適用于I類又適用于Ⅱ類的電氣設備,須分別按I類和Ⅱ類要求檢驗合格,取得防爆合格證。
檢驗機構有權對已發給防爆合格證的產品進行防爆認證復查,當發現與原檢驗的產品質量不符且影響防爆性能時,應向制造單位提出意見,必要時撤銷防爆合格證。